實踐大學教師評鑑辦法

第六條教師評鑑項目分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三項,由受評教師依其所長.及專業發展自選評分比重,惟教學項不得低於40%,研究項、輔導與.服務項皆不得低於20%,三項合計 ...

實踐大學教師評鑑辦法

第六條教師評鑑項目分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三項,由受評教師依其所長. 及專業發展自選評分比重,惟教學項不得低於40%,研究項、輔導與. 服務項皆不得低於20%,三項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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