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條文如下: 第四條大法官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最高法院推事十年以上者。 二、曾任立法委員九年以上者。
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其職權主要在於審理以下四類案件: 其一、解釋憲法案件。 其二、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法審查客體向來限於. 法規範,司法裁判未. 能納入,致生憲法保. 障人民權利之闕漏,. 爰參考德國聯邦憲法. 法院法第十三條第八. 款之一及第三章第十. 五節(第九十條至第.
第一屆大法官(1948/07-1958/09) (1949/03-1952/03間,因戰亂動盪及人數不足,未集會) 說明 · 第二屆大法官(1958-1967) · 第三屆大法官(1967-1976) · 第四屆大法官( ...
許大法官宗力並為院長. 蔡大法官烱燉並為副院長. 許大法官志雄. 張大法官瓊文. 黃大法官瑞明. 詹大法官森林. 黃大法官昭元. 謝大法官銘洋. 呂大法官太郎. 楊大法官惠欽.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蔡宗珍】教師的詳細資訊,包含學校名稱、領域名稱、單位名稱、專兼任、聘書職級、教師專長等:學校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