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任教學工作者。第3條專業技術人員比照教師職務等級,分教授級、副教授級、助理教授級及講師級四級。第4條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副教授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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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教學工作者。 第3 條 專業技術人員比照教師職務等級,分教授級、副教授級、助理教授級及講 師級四級。 第4 條 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副教授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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