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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考試院掌理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事項及憲法所賦予之職權。第三條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七人至九人。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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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考試院掌理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事項及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第三條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七人至九人。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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