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與護理科教師](https://i.imgur.com/ELHgPW3.jpeg)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生效前已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依規定介派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擔任護理教師,並已取得健康與護理科合格教師資格者,得依本辦法 ...,2、具大學本科系或護理相關科系畢業以上學歷,合格教師證者為優先(具相關乙級技術士證照尤佳)。3、具高級中等合格教師資格(合格中等學校一般科目教師加註特教專長)。4、 ...,2.符合師資培育法第二十三條資格之教師,且於本校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於上列科目.中選修八學分即可取得健康與護理科教師資格。3.本任教科別之科目、學分由衛生 ...,第六條本部依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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