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之都市計畫,係指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而言。,土地重劃之範圍選定後,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公告禁止該地區之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新建、增建、改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但禁止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第三條本法所稱之都市計畫,係指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而言。,一、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十四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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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 大學教師學術專長資料庫
本法所稱之都市計畫,係指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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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 大學教師學術專長資料庫
土地重劃之範圍選定後,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公告禁止該地區之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新建、增建、改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但禁止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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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 大學教師學術專長資料庫
第三條本法所稱之都市計畫,係指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 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 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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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 大學教師學術專長資料庫
一、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十四公尺,並以四層為限,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 二、土地及建築物除作居住使用及建築物之第一層得作小型商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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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 大學教師學術專長資料庫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細則依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所稱能確定建築線,指該計畫區已依有關法令規定豎立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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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 大學教師學術專長資料庫
法規公告 · 一、第十八條規定限制之建築及使用。 · 二、使用電力及氣體燃料(使用動力不包括空氣調節、抽水機及附屬設備)超過十五匹馬力、電熱超過六十瓩(附屬設備與電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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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 大學教師學術專長資料庫
第 一 章 總則 第1 條 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2 條 都市計畫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