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二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以下簡稱教師)之成績考核,依本辦法辦理。第三條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不滿一學年,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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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以下簡稱教師)之成績考核,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不滿一學年, 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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